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581民初1802号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1133号T1办公楼35层3506室。
法定代表人:于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粟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振虎,男,1983年06月2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振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