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民初203号原告许文艺,男,汉族,1974年1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颖哲,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锐权,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营口市站前区北方陶瓷商城天沃卫浴经营部,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北方建材陶瓷商城二期207号门市。
经营者蔡育丽。
原告许文艺与被告营口市站前区北方陶瓷商城天沃卫浴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许文艺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许文艺撤回起诉的请求,并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文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许文艺承担,其余案件受理费1275元,退回原告许文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