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民初114号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科技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冬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昭洋、杜强吉,江苏众联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席振杰,男,1998年1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云台山风景区。
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席振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申请将其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10000元,并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利郎(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15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利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