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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建瓯市阳光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闽07民初206号
案件名称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建瓯市阳光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建瓯市阳光五金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7民初206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仑仓镇登峰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少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东东,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建瓯市阳光五金店,,住所地福建省建瓯市东瓯街** 经营者:杨雪梅。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瓯市阳光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谢争春 审 判 员 熊建安 审 判 员 吴彦瑾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金纪超 书 记 员 张 隽 书 记 员 张 隽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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