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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孙海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10民初40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孙海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孙海波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0民初40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海波,男,197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海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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