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0民初40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海波,男,197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海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