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执保13号 申请人: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周屋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罗士德,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沂水县双龙食品厂,住所地:沂水县长安路北段。
主要负责人:高庆国,投资人。
被申请人:高庆国,男,汉族,1963年2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沂水县。
申请人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沂水县双龙食品厂、高庆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2021年4月12日,申请人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沂水县双龙食品厂、高庆国名下银行存款1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作出(2021)鲁15民初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沂水县双龙食品厂、高庆国名下银行存款1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沂水县双龙食品厂、高庆国名下银行存款1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