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897号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新江村寺北洋沙。
法定代表人:张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菲菲,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棠景熊国来便利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棠景街棠下东三街31号首层。
经营者:熊国来,男,197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被告:熊国来,男,197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棠景熊国来便利店、熊国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收取和解款为由,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