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02民初11462号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金坛支路****。
法定代表人:刘瑞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泽县优源日化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泽县北刘家庄正绕路路北div>法定代表人:袁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占强,河北律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泽县惠源日化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泽县南袁庄村兴华街**div>法定代表人:陈曼,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占强,河北律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吉,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iv>法定代表人:顾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欣,该公司员工。
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泽县优源日化有限公司、深泽县惠源日化有限公司、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
2021年4月12日,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