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民64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皇姑区民宜家鸡味抻面店,经营场所沈阳市皇姑区。
经营者:王强,男,198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丽军,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灵,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爽,女,197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
上诉人沈阳市皇姑区民宜家鸡味抻面店因与被上诉人王爽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沈阳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辽0192民初8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市皇姑区民宜家鸡味抻面店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沈阳市皇姑区民宜家鸡味抻面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阳市皇姑区民宜家鸡味抻面店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沈阳市皇姑区民宜家鸡味抻面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素燕审判员 王时钰审判员 乔雪梅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法官助理汪明书记员袁枫钠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