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民初1478号原告:宝洁公司,住所地美国俄亥俄州辛辛那提市宝洁大厦1号。
法定代表人:杰伊路A路克雷布斯,助理秘书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娅,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上晓,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千娇百媚美容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龙井二路华业大厦330,法定代表人:黄伟。
原告宝洁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千娇百媚美容仪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73059××××.9,专利名称:“美容护理装置”)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
原告于立案后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宝洁公司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宝洁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