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2知民初31号原告:安阳市红盖头摄影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彰德路44号。
法定代表人:李春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飞,河南商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席红,女,汉族,1974年6月30日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弯亚飞,河南亚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菊,河南亚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安阳市红盖头摄影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席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后,原告安阳市红盖头摄影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红盖头摄影有限公司于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市红盖头摄影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安阳市红盖头摄影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