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知民初119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17号TCL科技大厦22层。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娇,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国,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滑县瓦岗寨三喜家电城,经营场所:滑县瓦岗寨乡瓦岗村西街。
经营者:侯建营。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滑县瓦岗寨三喜家电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