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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元市城区冯姐副食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8民初189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元市城区冯姐副食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城区冯姐副食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8民初189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元市城区冯姐副食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城区蜀门北路二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802MA6872XU4T。

经营者:冯秀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元市城区冯姐副食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且已履行为由,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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