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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安县科瑞新型营业厅、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知民终559号
案件名称蓬安县科瑞新型营业厅、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蓬安县科瑞新型营业厅;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知民终5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蓬安县科瑞新型营业厅。

经营场所:四川省蓬安县相如镇建设南路。

经营者:龙灵涛,男,197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菊香(系龙灵涛之妻),1972年9月9日出生,土家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刚,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蓬安县科瑞新型营业厅因与被上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13民初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蓬安县科瑞新型营业厅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蓬安县科瑞新型营业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蓬安县科瑞新型营业厅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蓬安县科瑞新型营业厅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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