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3民初8518号申请人:湖南旺德府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万家丽中路一段**旺德府大厦第****。
法定代表人:王仲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笑,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序丹,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柳城县迪森人造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城,住所地柳城县四塘农场水塔山脚>法定代表人:覃显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宗振,广西万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鹏五,广西万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旺德府木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柳城县迪森人造板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旺德府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柳城县迪森人造板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外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自愿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险单号:PZPP2043010090000000××××)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旺德府木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限额冻结被申请人柳城县迪森人造板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对其他财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
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湖南旺德府木业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