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9民初65号 原告:益阳市大通湖渔场,住所地益阳市大通湖沙堡洲。
法定代表人:夏忠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云辉,湖南万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通湖天泓渔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大通湖渔场。
法定代表人:陈红文 原告益阳市大通湖渔场与被告大通湖天泓渔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9日立案。
原告益阳市大通湖渔场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益阳市大通湖渔场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益阳市大通湖渔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益阳市大通湖渔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