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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二龙与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民终542号
案件名称刘二龙与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名称;姓名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沪73民终542号案号(2020)沪73民终5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姓名刘二龙身份信息男,198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新郑市龙湖镇滨湖路XXX号院5号楼1单元503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博,上海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名称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XXX号法定代表人金乐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熠,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袁源,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审级二审一审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一审案号(2020)沪0104民初8341号上诉人上诉称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OPPO公司)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仅凭OPPO公司举证的一部手机就认定刘二龙所销售的手机都是侵权商品,该认定缺乏事实和证据。

2.一审判决漏查刘二龙店铺刷单数量和退货数量。

一审中,刘二龙提交了刷单视频,但一审法院以无法证实为由不予认定,也没有进一步向拼多多平台确认,反而允许OPPO公司将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撤诉,侵害了刘二龙的合法权益,理应予以改判。

3.一审判决既认定了一部手机销售价格760元,也认定了销售数量为234件,两者相乘金额为177,840元,该判决却认定销售金额为280,422.5元,判决金额没有依据。

刘二龙只是个人在经销手机,既没有生产,也不知手机是否涉及商标侵权问题,但一审判决却酌定让刘二龙承担高额赔偿金,刘二龙无力承担,应予改判。

被上诉人辩称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诉讼请求刘二龙赔偿OPPO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5万(含律师费2,500元及公证费1,5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判决理由见(2020)沪0104民初8341号民事判决书第3页至第4页。

一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8月30日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

一审判决一、刘二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OPPO公司经济损失86,000元以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4,000元;

二、驳回OPPO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一审诉讼费用一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OPPO公司负担660元,刘二龙负担2,640元。

二审新的证据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认定事实一审法院事实认定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争议焦点刘二龙销售的手机是否是侵害OPPO公司涉案商标的商品及侵权商品的数量;

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金额是否合理。

二审判决理由本院认为,OPPO公司在第9类手机、移动电话等商品上注册了第XXXXXXXX号“OPPO”商标,OPPO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OPPO公司从刘二龙经营的拼多多网店购买的涉案手机有“OPPO”商标,但手机上无进网许可证,产品保修卡上无IMEI码,据此可以认定该手机为侵害OPPO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根据寻梦公司提供的数据,被控侵权商品链接项下的商品累计销量为234个,销售金额为280,422.5元。

刘二龙主张,不能仅凭OPPO公司购买的一件商品就认定该商品链接销售的手机均为侵权商品。

本院认为,若刘二龙销售的手机系OPPO公司生产的手机,其应可以提供从合法渠道进货的证据。

在刘二龙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其销售的234个手机均为侵害OPPO公司商标权的商品。

刘二龙又主张,上述销售数量中包括刷单的数量,应当予以扣除。

刘二龙在一审期间提供的视频,展示了多个“拼多多”账户的交易记录。

因无法认定视频的真实性及其与本案的关联性,一审法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刘二龙关于被控侵权商品销售数据应扣除刷单数据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刘二龙销售侵害OPPO公司商标权的商品,且不能提供商品的合法来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刘二龙主张,一审判决的赔偿金额过高。

本院认为,鉴于涉案“OPPO”商标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刘二龙应当知道其销售的手机系侵权商品。

刘二龙销售侵权商品的金额高达280,422.5元,一审判决刘二龙赔偿OPPO公司经济损失86,000元以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4,000元,判决金额在合理的范围内,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刘二龙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二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用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上诉人刘二龙负担。

判决效力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吴盈喆审 判 员 刘 静审 判 员 邵 勋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李冰雪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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