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1民初1289号原告:武汉阔落创意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湖北智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某,户籍地址山西省河津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某。
原告武汉阔落创意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魏某、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
原告武汉阔落创意设计有限公司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一停止侵犯原告“打火机镶嵌硬币”(专利号:ZL201930121529.2)专利权的违法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2、依法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侵权产品立即进行下架处理、删除网络链接;3、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律师费、公证费及其他维权合理开支费用共计5万元;4、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原告武汉阔落创意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将其第3项请求变更为“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律师费、公证费及其他维权合理开支费用共计1万元”,并于当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阔落创意设计有限公司在审理过程中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应予准许;原告武汉阔落创意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汉阔落创意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武汉阔落创意设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