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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武汉阔落创意设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晋01民初1289号
案件名称原告:武汉阔落创意设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原告:武汉阔落创意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1民初1289号原告:武汉阔落创意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湖北智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某,户籍地址山西省河津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某。

原告武汉阔落创意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魏某、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

原告武汉阔落创意设计有限公司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一停止侵犯原告“打火机镶嵌硬币”(专利号:ZL201930121529.2)专利权的违法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2、依法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侵权产品立即进行下架处理、删除网络链接;3、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律师费、公证费及其他维权合理开支费用共计5万元;4、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原告武汉阔落创意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将其第3项请求变更为“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律师费、公证费及其他维权合理开支费用共计1万元”,并于当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阔落创意设计有限公司在审理过程中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应予准许;原告武汉阔落创意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汉阔落创意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武汉阔落创意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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