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29325号原告:冼斌,男,198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增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晖,广东赵江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鹤龙铭昊城便利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白云大道****。
经营者:柯敏珊。
本院在审理原告冼斌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鹤龙铭昊城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冼斌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冼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冼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冼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