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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怡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民初881号
案件名称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怡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怡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881号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常梦雪,总经理。

被告:上海怡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孙菊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奇,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怡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

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本勇审 判 员  范静波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法官 助理  陈蕴智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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