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31692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紫玲,广东集之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南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南方村八庄工业区自编**。
法定代表人:孙保军。
被告:广西贵港市万家福满地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江北中路(华隆银座)**。
法定代表人:梁东德。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南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广西贵港市万家福满地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
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多交纳的受理费9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