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民申177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天长市新阳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仁和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军,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湛江市苏萨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海北路**之一湛江鹰展假日广场第**第**。
法定代表人:刘红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林峰,浙江科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南京市江宁区辉子酒水商行,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上坊天龙水泥厂内。
经营者:尚合计,男,198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再审申请人天长市新阳光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湛江市苏萨食品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南京市江宁区辉子酒水商行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1民终10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天长市新阳光食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