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7民初112号 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129支弄**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7916891XK。
法定代表人:楼更深,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钦州市钦北区乔东家排骨大包店,住所地,住所地钦州市钦**鸿发市场会信用代码92450703MA5MG15X8X。
经营者:彭婉秋。
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钦州市钦北区乔东家排骨大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6元,减半收取计663元,由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