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72民初826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山市鑫邦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升辉北工业区晋源路**(增设1处经营场所,具体为: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永辉路67号之三)。
法定代表人:曾凡福。
解除保全申请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山市鑫邦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作出(2020)粤2072民初8264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中山市鑫邦电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
2021年3月30日,申请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已履行生效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山市鑫邦电器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000元的冻结(详见协助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