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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五莲县韩宁副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11民初107号
案件名称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五莲县韩宁副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五莲县韩宁副食品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民初107号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661952860。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五莲县韩宁副食品超市,经营场所山东省五莲县洪凝街道大尧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121MA3NRJME7X。

经营者:韩宁。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五莲县韩宁副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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