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执88号之一被执行人:朱守俊,男,汉族,1974年6月3日出生,住江苏省徐州市。
朱守俊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3刑初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处朱守俊缴纳罚金134万元。
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本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将该案被执行人朱守俊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局,该案于2021年2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期限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三、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调查其名下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家中无人,本院已查封其名下房产,但该房产已办理抵押,抵押金额较大,已无处置意义,无其他财产。
四、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