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91民初291号 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X,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红旗路**。
法定代表人:周玲慧。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力,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兴化市文明精制米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YXE,,住所地兴化市粮食交易市场** 负责人:李文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江苏众成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湘斌,江苏众成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成茂,男,汉族,住,具体身份信息不详。
被告:上海真北副食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4,住所,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北路******div> 法定代表人:金紫文。
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与被告兴化市文明精制米厂、刘成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负担(原告已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