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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四海、王文锋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3执94号
案件名称李四海、王文锋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四海;王文锋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执94号被执行人:李四海,男,1978年02月22出生,汉族,住焦作市马村区。

被执行人:王文锋,男,1987年09月06出生,汉族,住焦作市修武县。

李四海、王文锋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罚金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作出的(2020)豫03刑初9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被执行人李四海应支付罚金71000元,被执行人王文锋应支付罚金4200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有零星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

三、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文锋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本案立案执行之前已足额支付罚金,本院不再对其采取执行措施四、通过焦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李四海名下的房产信息。

五、通过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李四海的住房公积金信息。

六、通过焦作市公安交警支队机动车管理所未查询到李四海的车辆登记信息七、李四海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其多名近亲属身患重大疾病,家庭生活困难。

八、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李四海负有继续履行罚金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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