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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保定卓俊商贸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民初1670号
案件名称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保定卓俊商贸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保定卓俊商贸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670号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柠檬路5号第三幢东首。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加利,温州名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告:保定卓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白沟镇秀水路68号。

法定代表人:郭威。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卓俊商贸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收到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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