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湘01民初1299号原告:钟玉玲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卓泳,广东五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龙,广东五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指星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符建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帅,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钟玉玲与被告长沙指星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卓泳、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帅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侵害原告ZL201830620220.3“儿童帐篷(花城堡)”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5万元;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8年11月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儿童帐篷(花城堡)”的外观设计专利,2019年4月9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830620220.3,该专利权至今合法有效。
原告将上述专利产品上架公开销售以来,十分畅销,在市场上获得广泛好评。
被告见有利可图,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制造侵害原告专利权的产品,并通过其天猫店“指星玩具专营店”进行销售、许诺销售。
被告销售侵权产品持续时间长、数量巨大、获利巨大,造成原告严重经济损失,破坏市场秩序。
原告通过公证保全证据的方式取得被告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证据,并委托律师向法院进行诉讼。
原告为此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付出了高额维权成本。
被告辩称,涉案产品与原告的授权外观设计有明显区别,未落入其专利权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
原告的授权外观设计欠缺稳定性,属于一般帐篷设计的常见形式。
被告作为销售者,不知道涉案产品是专利侵权产品,且具有合法来源,系从武义诠桓休闲用品有限公司购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为一家网络销售的贸易公司,从未从事涉诉产品的制作和设计,经营的产品范围较广,难以对每件产品是否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进行审查。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2018年11月3日,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为“儿童帐篷(花城堡)”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9年4月9日获得授权公告,专利权人为原告,专利号为ZL201830620220.3,第2年度年费已缴纳,目前专利权有效。
涉案专利简要说明记载:本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要点是产品的形状,最能表明本外观设计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是主视图。
2019年6月1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载明:“初步结论: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2020年3月11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崔汝行在广东省江门市五邑公证处公证员胡某、公证人员周某的监督下,登陆被告开设的天猫店铺,支付158元、219元购买了两件儿童帐篷产品,其中价格为158元的产品即本案的被控侵权产品。
上述购买过程详细记载于(2020)粤江五邑第1476号公证书,公证书所附截图、光盘均为证据保全过程所得。
2020年3月18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崔汝行在广东省江门市五邑公证处公证员胡某、公证人员周某的监督下,在快递代收点签收了(2020)粤江五邑第1476号公证书记载其在被告的天猫店铺购买的两件儿童帐篷产品。
对签收所得货品进行拍照后重新由公证员封某,并交由崔汝行保存。
上述签收及查看货品过程详细记载于(2020)粤江五邑第1678号公证书,公证书所附照片为证据保全过程所得。
被控侵权产品如下图所示:2020年7月23日,原告钟玉玲的委托代理人颜卓泳在广东省江门市五邑公证处公证员胡某、公证人员周某的监督下,登录器手机淘宝账户访问被告的天猫店铺,并与在线客服进行对话。
上述购买过程详细记载于(2020)粤江五邑第6606号公证书。
根据公证书所附截图显示,颜卓泳询问:“是不是你们生产的都不知道呢”。
客服回答:“亲前面都说了哦我们自的品牌,自己生产的,厂家就是我们自己,指星玩具专卖店”。
原告为(2020)粤江五邑第1476号公证支付公证费1200元,为(2020)粤江五邑第1678号公证支付公证费800元,为(2020)粤江五邑第6606号公证支付公证费1000元,为本案及与本案一同起诉的(2020)湘01民初1320号案件共同支付律师费12000元、交通及住宿费用687元(有票据支持的)。
为核实被告提交的合法来源证据,本院当庭进行网络勘验,勘验过程记载如下:访问阿里巴巴网站,以被告员工尹文翔的阿里巴巴账号(yinwenxiang987)登录,进入买家中心页面,在订单关键词栏输入“室内公主”进行搜索,搜索结果共出现13笔产品名称为“现货儿童帐篷室内公主游戏薄纱防蚊帐篷儿童帐篷游戏屋”的交易记录,卖方均为武义诠桓休闲用品有限公司,订单时间最早为2019年8月24日,最近为2020年3月25日。
点开交易记录可查看购买产品的大图。
原告确认当庭勘验过程中查看到上述交易记录的产品大图与本案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一致。
被告为补强其合法来源证据,在湖南省长沙市星城公证处公证员刘某、工作人员黄海华监督下,指派委托代理人向小华于2020年9月18日再次登录被告员工尹文翔的阿里巴巴账号(yinwenxiang987),在武义诠桓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的阿里巴巴店铺下单购买了一件儿童帐篷产品。
2020年9月28日,向小华收到货品后拆封并进行组装,此后公证员将货品再次封某并交向小华保管。
上述过程详细记载于(2020)湘长星证民字第10955号公证书,公证书所附照片为公证员在公证过程中拍摄所得。
根据该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的产品外观与被控侵权产品基本一致(区别仅在于侧面有无花朵装饰)。
被告成立于2018年11月30日,经营范围包括日用百货批发、小礼品、服装、家具、玩具零售、文体用品销售等。
经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案庭审比对环节未对公证封某实物予以拆封,以公证书附图为对象开展比对。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收费收据、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2020)粤江五邑第1476号公证书、(2020)粤江五邑第1678号公证书、(2020)粤江五邑第6606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委托代理合同、交通及住宿票据、被告提交的阿里巴巴网页截图、(2020)湘长星证民字第10955号公证书以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状态稳定且处于保护期限内,原告作为涉案专利权人,其享有的专利权依法应受保护。
原告有权就专利有效期内涉嫌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
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
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一)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
(二)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
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两者相同;
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的专利产品均为儿童帐篷,系相同产品。
经当庭比对,被控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不同之处仅在于左、右视图的波纹状装饰和花朵装饰,前者为四个波纹、三个花朵,后者为五个波纹、四个花朵。
本院认为,虽然存在上述区别,但从整体视觉效果上进行综合判断,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并无实质性差异,两者构成近似,被诉侵权设计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本院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系被告销售,同时,被告在其经营的天猫店铺展示被控侵权产品的图片、价格等相关交易信息,构成许诺销售。
被告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许诺销售、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专利权享有的权益,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停止许诺销售、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由于被控侵权产品并非由被告生产(下文将论述),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停止制造被控侵权产品、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和库存侵权产品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根据被告的证据以及当庭勘验核实的情况足以认定被告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确系从武义诠桓休闲用品有限公司购入,而非由被告自行制造,且被告购买被控侵权产品支付了合理对价。
虽然被告的天猫店铺客服人员宣称其店内所销售的产品由被告自行生产,但仅凭客服人员的单方陈述不足以证明被告实施了生产行为,客服人员在交易磋商过程中对潜在客户作出的答复亦不能视为被告在诉讼程序中就相关事实的自认。
被告作为零售电商,经营范围并不包含儿童帐篷的设计、制造,通常不具备识别儿童帐篷是否侵犯他人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能力,主观上不具有故意侵犯涉案专利权的恶意。
据此,被告提出的合法来源抗辩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长沙指星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许诺销售、销售侵犯原告钟玉玲ZL201830620220.3“儿童帐篷(花城堡)”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儿童帐篷产品;
二、驳回原告钟玉玲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钟玉玲负担1300元,被告长沙指星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周平平审判员 孙一中审判员 潘 威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法官助理何琳书记员胡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第五十九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第七十条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
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
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一)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
(二)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
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两者相同;
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