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知民初291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冀南新区李三超市,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冀南新区辛庄营乡北豆公村会信用代码:92130492MA0889PL3P。
经营者:李海刚。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冀南新区李三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 —2— 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