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辖终28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宏业(泉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道泉秀路中远名城**楼**。
法定代表人:刘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三灶科技工业园星汉路**/div>法定代表人:林志成,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协和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新村社区卢屋工业区div>法定代表人:卢伟雄。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幸福零零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兴围社区兴华路**创业城****div>法定代表人:彭学兵,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明华堂大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六和路****厂房303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罗子明。
上诉人宏业(泉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协和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幸福零零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明华堂大药房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107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被上诉人即原审被告深圳市幸福零零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