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1民初10196号 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龙岗路**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89973503P。
法定代表人:李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哲琼,上海兰迪(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上海兰迪(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迅逸贸易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仙降街道新安村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MA28793Q29。
法定代表人:陈光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若然,广东君言(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康力鞋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仙降街道仙降村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715497954M。
法定代表人:徐启化。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启练,瑞安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晨,瑞安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迅逸贸易有限公司、瑞安市康力鞋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