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854号 原告:陈骋,男,198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
委托代理人:姜胜攀,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晋江诺一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经济开发区(五里园)裕源路7-2。
法定代表人:陈芳。
委托代理人:姜胜攀,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长安区兴秀鞋业,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华鞋城******。
经营者:米春红。
被告:正定县友谊鞋厂,,经营场所正定县南牛乡牛家庄村 经营者:张献周。
被告:张献周,男,196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
陈骋、晋江诺一鞋业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长安区兴秀鞋业、正定县友谊鞋厂、张献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
原告晋江诺一鞋业有限公司、陈骋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骋、晋江诺一鞋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原告陈骋、晋江诺一鞋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石家庄市长安区兴秀鞋业、正定县友谊鞋厂、张献周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骋、晋江诺一鞋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石家庄市长安区兴秀鞋业、正定县友谊鞋厂、张献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骋、晋江诺一鞋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