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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骋、晋江诺一鞋业有限公司等与石家庄市长安区兴秀鞋业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1知民初854号
案件名称陈骋、晋江诺一鞋业有限公司等与石家庄市长安区兴秀鞋业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骋;晋江诺一鞋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长安区兴秀鞋业;正定县友谊鞋厂;张献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854号 原告:陈骋,男,198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

委托代理人:姜胜攀,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晋江诺一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经济开发区(五里园)裕源路7-2。

法定代表人:陈芳。

委托代理人:姜胜攀,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长安区兴秀鞋业,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华鞋城******。

经营者:米春红。

被告:正定县友谊鞋厂,,经营场所正定县南牛乡牛家庄村 经营者:张献周。

被告:张献周,男,196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

陈骋、晋江诺一鞋业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长安区兴秀鞋业、正定县友谊鞋厂、张献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

原告晋江诺一鞋业有限公司、陈骋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骋、晋江诺一鞋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原告陈骋、晋江诺一鞋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石家庄市长安区兴秀鞋业、正定县友谊鞋厂、张献周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骋、晋江诺一鞋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石家庄市长安区兴秀鞋业、正定县友谊鞋厂、张献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骋、晋江诺一鞋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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