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391知民初488号原告:安阳凤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东工路家天下**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2052298582F.法定代表人:李云光,任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银龙,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邓州市景丽副食店,住,住所地河南省邓州市新华路与东一环交叉口南200米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381MA457C8Y9K。
经营者:李景丽,任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江伟,河南宛龙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安阳凤云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邓州市景丽副食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05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雷川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2020年12月16日原告安阳凤云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阳凤云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凤云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安阳凤云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