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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卢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1民初488号
案件名称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卢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卢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1民初488号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滨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510124740328837A。

法定代表人:李月婵,副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传甫,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平,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杰,男,198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山东省莒县,经营场所山东省莒县经济开发区锦程嘉苑社区锦程嘉苑农贸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122MA3LYNFN3L。

委托诉讼代理人:战立宗,山东风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被告卢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于2020年12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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