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23民初3513号 原告: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郑和中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宋建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娜,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衣诺电子商务(淄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经济开发区白庙社区**楼****。
法定代表人:朱玲。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div>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燕青,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衣诺电子商务(淄博)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