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779号 原告:胡正宇,男,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涛、崔银春,江苏众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柯帕奇玩具厂,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强北路上步工业区****。
经营者:杨玲玲,女,199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港市。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iv>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胡正宇因与被告深圳市福田区柯帕奇玩具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胡正宇变更起诉状中第三项诉讼请求为:判令深圳市福田区柯帕奇玩具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因各方已和解,胡正宇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胡正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正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胡正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