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391知民初411号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961565942。
法定代表人:陈旭,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元,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曼,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邓州市花洲娱乐休闲中心,住所,住所地河南省邓州市穰城路中段社会信用代码92411381MA43LMB360。
负责人:姬鹏,该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邓州市花洲娱乐休闲中心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雷川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以双方庭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00元,减半收取2950元,由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