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1知民初400号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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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吴少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莹,女,汉族,1989年10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徐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2020年12月18日,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完毕,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