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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德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等与亮锐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民初162号
案件名称大连德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等与亮锐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大连德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亮锐有限公司;亮锐(上海)管理有限公司;亮锐(上海)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市今一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南屏分公司;珠海市今一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民初162号原告:大连德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河东路**。

法定代表人:吴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宇扬,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莹,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蚌埠市高新区燕南路**/div>法定代表人:王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宇扬,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莹,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亮锐有限公司(LumiledsLLC),住所地美,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圣何塞天宝路西部**.TrimbleRoad,SanJose,CA,U.S.95131)。

代表人:薛瑞·麦卡平(ChereeMcAlpine),该公司高级副总裁及总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全,北京世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斐斐,北京世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亮锐(上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静安区汶水路****法定代表人: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全,北京世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斐斐,北京世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亮锐(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沪宜公路******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全,北京世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云川,北京世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珠海市今一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南屏分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珠海,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珠海市南屏镇南屏文化一条街****商铺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负责人:黄双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嵩,广东国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亭,广东国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今一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珠海,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珠海市南屏环屏路****2106商铺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黄双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嵩,广东国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华烜,广东国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上海,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马吉路******楼全幢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彼得·罗纳德·丹伍德(PeterRonaldDenwood)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璞,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肇奇,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连德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德豪公司)、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德豪公司)与被告亮锐有限公司、亮锐(上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亮锐上海公司)、亮锐(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亮锐科技公司)、珠海市今一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南屏分公司(以下简称今一通信南屏分公司)、珠海市今一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一通信公司)、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苹果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亮锐有限公司、亮锐上海公司、上海苹果公司均在答辩期内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驳回三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三被告不服该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后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三被告撤回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连德豪公司、安徽德豪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六被告:1.立即停止侵犯大连德豪公司名称为“一种LED倒装芯片及其制造方法”(专利号:ZL20131011××××.0)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具体为:被告一、二、三停止制造、进口、销售、许诺销售侵害该专利权的LED芯片产品,销毁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

被告四、五、六停止销售、许诺销售含有侵权的LED闪光灯芯片的手机产品,销毁尚未售出的侵权手机产品;

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5亿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大连德豪公司是“一种LED倒装芯片及其制造方法”(专利号:ZL20131011××××.0)发明专利权的权利人,大连德豪公司许可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德豪公司)使用,并约定双方均有权对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进行维权。

亮锐有限公司未经大连德豪公司许可,推出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0保护范围的LED倒装芯片,并进行大规模的生产销售。

亮锐有限公司的涉案产品由其孙公司亮锐上海公司具体经营。

亮锐科技公司为亮锐有限公司、亮锐上海公司的关联公司,实际参与了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销售行为。

亮锐有限公司、亮锐上海公司、亮锐科技公司作为关联公司,内部具有委托生产、销售等关系,三者共同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

美国苹果公司在制造苹果手机时使用了上述侵害涉案专利的LED闪光灯芯片,上海苹果公司是美国苹果公司的孙公司,在中国经销苹果手机。

上海苹果公司、今一通信南屏分公司销售、许诺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使用了涉案专利,应承担停止销售、许诺销售的侵权责任。

今一通信公司是今一通信南屏分公司的总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亮锐有限公司推出的产品,除用于苹果手机闪光灯外,还广泛用于其他灯具产品,亮锐有限公司、亮锐上海公司、亮锐科技公司获得了巨大的经济利益。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大连德豪公司是名称为“一种LED倒装芯片及其制造方法”、专利号为ZL20131011××××.0(以下简称涉案专利)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的申请日为2013年4月3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8月10日。

2016年8月10日,大连德豪公司许可广东德豪公司使用涉案专利,许可期限为两年,并约定双方均有权对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进行维权。

2020年8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4587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2019年9月23日,广东德豪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为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

专利权人另行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本条第二款所称行政判决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4587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原告据以起诉的ZL20131011××××.0号专利权全部无效,原告已经丧失提起本案诉讼的权利基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大连德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大连德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41800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原告大连德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亮锐(上海)管理有限公司、亮锐(上海)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市今一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南屏分公司、珠海市今一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亮锐有限公司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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