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1知民初356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周建潮,该协会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忠州,该协会员工。
被告:漯河经济开发区万紫千红音乐会所,住,住所地:漯河市漓江路与香山路交叉口/div>经营者:吴军亮。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漯河经济开发区万紫千红音乐会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2020年12月3日,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预交案件受理费3688元,退还366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