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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与长沙好景当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民初2464号
案件名称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与长沙好景当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长沙好景当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民初2464号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淮河路街道航海中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常梦雪。

被告:长沙好景当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文轩路**麓谷钰园**506div>法定代表人:肖君。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v>法定代表人:戴珊。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维,湖南俊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等诉长沙好景当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侵害专利号为ZL201730253386.1、名称为“多功能夹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5万元;

3、判令被告二立即删除、屏蔽、断开被告一的侵权产品链接,终止侵权产品的交易和服务;

4、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19日,张贵甫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多功能夹灯”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7年12月15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730253386.1。

郑州麦凯森公司系该专利的排他许可人,被授权许可的地域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境,被许可期限为2019年8月10日至2022年8月9日(未完结事项顺延至事项完结),许可费300000元。

涉案专利设计美观,使用方便,深受市场欢迎。

被告见有利可图,未经许可擅自销售、许诺销售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完全相同的侵权产品,构成侵权。

故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涉案专利经专利无效宣告审查程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20年12月11日作出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审查决定。

本院认为,因涉案专利已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原告基于该专利的起诉现已无权利依据,应驳回起诉。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谢 晋人民陪审员  张莲芳人民陪审员  彭建成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

专利权人另行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本条第二款所称行政判决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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