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1民初489号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滨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510124740328837A。
法定代表人:李月婵,副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传甫,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平,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莒县接桂海调味品经营部,经营场所山东省莒县城阳街道莒州农贸市场**P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122MA3DTGREB5D。
经营者:接桂海,男,196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战立宗,山东风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莒县接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县城阳街道东关市场上海商城**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MA3M91DT4U。
法定代表人:接桂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战立宗,山东风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被告莒县接桂海调味品经营部、莒县接家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于2020年12月25日以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