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1知民初374号原告:永和食品(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西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95818190N。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宋胡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漯河市昆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召陵镇西皋西村代码:91411104MA40FQX58X。
法定代表人:张毅恒。
原告永和食品(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漯河市昆峰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2020年12月3日,原告永和食品(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永和食品(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永和食品(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和食品(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