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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和食品(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漯河市昆峰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11知民初374号
案件名称永和食品(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漯河市昆峰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永和食品(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昆峰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1知民初374号原告:永和食品(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西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95818190N。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宋胡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漯河市昆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召陵镇西皋西村代码:91411104MA40FQX58X。

法定代表人:张毅恒。

原告永和食品(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漯河市昆峰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2020年12月3日,原告永和食品(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永和食品(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永和食品(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和食品(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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