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民终128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灵璧县大庙乡丁梨歌厅,经营场所安徽省灵璧县。
经营者:丁梨。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松,江苏金知同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灵璧县大庙乡丁梨歌厅因与被上诉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13民初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申请撤回起诉。
灵璧县大庙乡丁梨歌厅亦同意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灵璧县大庙乡丁梨歌厅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13民初24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灵璧县大庙乡丁梨歌厅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