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5084号原告:江先文,男,198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莉婷,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诚辉电子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福强社区振中路**爱华科研楼**2b。
负责人:陈镇才,总经理。
原告江先文与被告深圳市福田区诚辉电子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830269905.8、名称:音频转接头)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立案。
原告江先文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先文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先文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