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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科甲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索爱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卖水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5292号
案件名称深圳科甲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索爱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卖水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科甲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索爱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卖水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5292号原告:深圳科甲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一道**飞亚达科技大厦1701和**。

法定代表人:张海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凤梅,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索爱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臣田社区臣田工业区**万威电子深圳有限公司**v>法定代表人:廖小军。

被告:佛山市卖水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卫红居委会容桂大道****厂房****>法定代表人:何健良。

原告深圳科甲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索爱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卖水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63040××××.9,专利名称:耳机(AirbyCrazybaby))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科甲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科甲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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