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5284号原告:广州市祺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奥园中环广场****。
法定代表人:李天奇,行政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武,广州微斗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立平,广州微斗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陈旺寿,男,1982年7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告:吴贵华,男,197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深圳市龙岗区)。
被告:深圳市和美源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年丰社区友谊南路****201法定代表人:吴贵华。
原告广州市祺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旺寿、吴贵华、深圳市和美源电子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专利号:ZL20171127××××.9,专利名称:一种电路板及其制作方法和应用)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
据此,原告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祺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市祺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