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503号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新界荃湾沙咀道**嘉达环球中心****。
企业编号:0775971. 法定代表人:郭振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理婷,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汝山,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春梅,女,198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
被告:商丘市童爱衣服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闫集乡火庄村前路庄**会信用代码:91411403MA44D4E25P。
法定代表人:蔡亚宾,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春梅、商丘市童爱衣服装有限公司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
2020年12月30日,森科产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吴春梅、商丘市童爱衣服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属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森科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鹏腾 审 判 员 陈美雅 审 判 员 王 帆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陈 琳 书 记 员 许安娜 附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